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单县湖西财宝广场商铺经营使用协议书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单县湖西财宝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甲方交于乙方经营使用的商铺位于单县舜师东路 80 号“单县义乌商贸城 A2 号楼” 楼,编号为 ,以单县义乌商贸城实际隔断为准,(包括场地内已有的管道、柱子、消防设施等)。第二条:经营使用期限为三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经营使用期内该商铺的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清。为共同培育繁荣单县义乌商贸城市场,经营使用期内商铺租金为 元;市场管理费(含广告促销费、公共水电费、空调费等)为 元;第四条:该商铺的用途,仅限经营 。第五条:乙方使用的场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原状、结构及市场布局的要求,确因经营需要进行改变装修的,事先须以书面形式报请甲方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方可;乙方在装修同时,商铺的门头制作必须按甲方规定的样式、材料、尺寸统一装修,不得随意安装。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限内自愿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签订并遵守《单县湖西财宝广场经营管理协议书》规定的内容。第七条: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转让场地的经营权,必须书面报甲方同意并办理转租手续,并向甲方交纳商铺转让过户手续费人民币 200 元整(含合同转让、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等)。第八条:商铺合同期满后,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当天返还商铺,若到期后次日仍有不搬的物品,则视为放弃由甲方全权处理;乙方在返还商铺时,拆除自行装修部分,不得破坏商铺结构及墙面,必须恢复商铺的原样,否则公司有权将破坏部分折价在保证金中扣除。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乙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达 15 天以上;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壹千元以上;3、未经甲方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场地用途的;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场地转租的;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装修改变场地结构的;6、乙方在经营场地内进行违法活动的;7、乙方违反《单县湖西财宝广场经营管理协议书》规定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甲方延迟交付场地 3 个月以上的;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场地开展正常经营的。第十条: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中任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