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广西兴业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 X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7001-1-1.html兴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兴民二初字第 107 号原告广西兴业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 XX54 号。法定代表人曾 X 容,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海,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洪川,广西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 X,男,成年,住兴业县石南镇双拥路 XX 花园 2-J605 房。原告广西兴业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 X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4 月22 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立标独任审理,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罗世光担任记录。原告广西兴业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洪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 X 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兴业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兴业县 XX 花园业主,亦系接受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之一。2024 年 9 月 8 日,第三人广西 XX 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开发兴业县 XX花园小区时,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对 XX 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国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住宅和杂物房(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 0.4 元一个月/平方米,原告按月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每个月的 10 日前交纳当月应缴的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交的费用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自 2024 年10 月份起至 2024 年 1 月份的物业服务费 1475.5 元未支付给原告。虽经原告多次追讨但均未果,被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承担滞纳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 1475.5 元和滞纳金1729.9 元(从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以每月所欠的物业服务费用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止,2024 年 2 月 1 日以后的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依法类推计算)给原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广西兴业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证明原告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