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主题】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介绍】张某于 2006 年 7 月 3 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 2007 年 7 月 3 日至 2009 年 7 月 2 日
2024年酒店恰逢经营管理调整,管理人员频繁更迭,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酬劳
2010 年 1 月 30 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到期,马上就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续签二年期的劳动合同
张某于 2010 年 2 月 2 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0 年 2 月 15 日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并告知张某若其未能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的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0 年 3 月 15 日,酒店单方面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2010 年 3 月 30 日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酒店支付 2009 年 7 月 3 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庭审中,酒店辩称,酒店方因管理疏漏未及时发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期满,但酒店并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酒店按时足额发放张某的工资,酒店在 2024 年 1月发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书面通知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已尽诚信义务,请求仲裁庭驳回张某的申诉请求
【案情分析】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仍在酒店工作的,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非常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