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法》期中测试——案例讨论课相关材料及问题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鲤城支行诉泉州市东升福利制衣厂、泉州鲤城佳音微波通讯器件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案一、案件相关情况(一)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1)原告诉称:东升制衣厂于 2000 年 11 月 24 日向原告借款 100 万元,期限至2001 年 8 月 11 日,月利率为 0.633 7%,由佳音器件厂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期届满后,东升制衣厂未依约归还借款,被告佳音器件厂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东升制衣厂偿还借款 100 万元及其利息,佳音器件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东升制衣厂未作答辩。(3)被告佳音器件厂辩称:其为东升制衣厂向原告借款作最高额保证属实,但这是受原告的信贷员和东升制衣厂的欺诈下,对借款合同产生重大误解,盲目、过失地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原告贷给东升制衣厂的第二笔款系偿还原告贷给东升制衣厂的第一笔贷款,属以新贷偿还旧货;故其并不需对该第二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其并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原告与佳音器件厂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一审事实和证据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2000 年 1 月 26 日,原告与佳音器件厂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 2000 年短字第 199—1025 号,双方约定为了确保 2000 年 1 月 26 日至 2001年 1 月 25 日期间东升制衣厂在人民币 100 万元最高额贷款余额内与原告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被告佳音器件厂同意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 2 年等。(2)2000 年 1 月 28 日,原告借给东升制衣厂 100 万元,双方据此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 11 月 11 日。(3)2000 年 11 月 24 日,原告与东升制衣厂又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东升制衣厂 100 万元,期限自 2000 年 11 月 24 日至 2001 年 8 月 11日,月利率为 0633 7%,按月结息。(4)2000 年 11 月 27 日,东升制衣厂归还了 2000 年 1 月 28 日向原告所借的100 万元贷款,原告于同日依 2000 年 11 月 24 日与东升制衣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再借给东升制衣厂 100 万元,东升制衣厂于同日将该 100 万元汇往泉州市糖酒副食品公司。3一审判案理由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与东升制衣厂的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