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述合同义务群合同法中,根据义务产生的基础及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可以将合同法上的义务分为给付义务(主从给付给付)、附随义务及不真正义务三类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 ,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合同关系在其进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他义务
例如出租车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
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也存在争论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以附随义务的功能为标准,可将附随义务分为两类:(1)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
除上述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以外,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或者间接义务从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上述义务群,是合同法乃至债法的核心问题
处理合同问题,首先需要考虑 的是债务人负何种义务,可否请求履行,违反义务时的法律效果如何
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律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他以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体系
现代合同法的进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进展
案例:王四买一防盗门,卖方没有交付钥匙给他,在使用的过程中,防盗门由于有瑕疵而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