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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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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布单位】80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11-07【生效日期】1992-11-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2 年 11 月 7 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河道。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滩地(含耕地、林地)、行洪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按设计洪 水位确定,尚未批准规划设计的河道,按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第四条 第四条 开发利用江河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 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进展。 第五条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的河道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六条 第六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河道主管机关对全省主要江河的河道实施管理;其他河流的河道由各市(州、地)、县(市、区)河道主管 机关按行政区划分级管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主要江河的划定,由省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河 道防汛和清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监察人员,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河道的保护,严格实行监督与管理,执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河道工程和人民生命财 产的安全。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河道主管机 关备案。 沿河城市在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其城市河道整治专业规划应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据流域、防洪和河道整治规划组织编制,并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纳入城市建设总 体规划。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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