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商品融资合同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甲方(贷款人/质权人):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基于本合同第 1
1 条所述之用途,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申请
为确保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及其他担保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特此订立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金额和期限1
1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2 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 ,金额为 万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自首次提款日起计算
4 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记载为准
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2
1 若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人民币,则借款利率以提款日的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与本合同第 1
3 条所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 (上浮/下浮/零) %
乙方提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利率实行一期一调整,以 (1/3/6/12)个月为一期
第一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第二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次类推
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在每一利率确定日按该日有效的基准利率和本条约定的浮动幅度对借款利率进行调整,分段计息
(2)在提款日后的每一个 6 月 21 日和 12 月 21 日按当日有效的基准利率和本条约定的浮动幅度对利率进行调整
(3)在整个合同期限内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