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深圳市富居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富海电脑商城租赁合同书出租方(甲方):深圳市富居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富海电脑商城承租方(乙方): 深圳市红利多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富海电脑商城一层 A1022 至 A1035 铺位共计(14 个)、AB1024 至 AB1033号柜位共计(10 个),整体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 552 、 2 平方米
租赁期限为 三 年,即从 2024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止,合计 36 月,第一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47673 元(含管理费:15 元/㎡/月、中央空调费、水费、乙方须另外自装电表,支付自用电费),第二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49643 元(含管理费:15元/㎡/月、中央空调费、水费、乙方须另外自装电表,支付自用电费),第三年月租金为人民币¥ 52538 元(含管理费:15 元/㎡/月、中央空调费、水费、乙方须另外自装电表,支付自用电费),合同期满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租用的经营场所,如该经营场所继续对外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但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与甲方签订续约合同,并交付租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续租处理
二、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乙方须一次性缴纳 一 个月租金,即 2024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 月 13 日前的租金,计¥ 47673 元,租金到期前十五日内,须缴纳下 一 个月租金,乙方须于每月 5 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自用电费,逾期不交者,甲方每天收取乙方应交租金的 1%做为滞纳金,自租金到期后的十五天内仍未交纳租金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乙方经营场所,所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回
三、经双方协商,签订本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