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东莞市石龙聚隆购物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书 甲方:东莞市石龙聚隆购物广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商铺位置、面积及用途 1、位置:甲方租给乙方位于东莞市石龙镇新城区聚龙湾广场聚隆购物广场 楼 区 号铺位(以下简称该商铺,位置详见平面示意图颜色所示)
2、面积:该商铺的有用面积为 ㎡,建筑面积为 ㎡,实际计租面积为 ㎡
3、用途:乙方租用该商铺仅限于经营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 年)
第三条:租金、合同保证金、综合管理费及电费缴付方式和时间(本合同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计算) 1、月租金: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
2、合同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相当于该商铺贰个月租金),合同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无息退回给乙方
3、综合管理费按建筑面积 15 元/㎡计算,该商铺每月综合管理费为 元整(小写:¥ )
该费用用于商场的日常商业管理、保安、公共设施维护、中央空调及公共照明等各项支出
4、商铺设有独立电表,铺内用电按表计收
5、租赁期内,每月租金、综合管理费、上月的电费于每月 5 号之前向甲方(含甲方委托的分店机构、指定银行帐号)支付,不得藉词拖欠,尚若推迟一天,则按每日加收 10%滞纳金,以此类推,尚若超过一个月,则甲方有权收回铺 2 位另作安排,甲方不作任何补偿
第四条:商铺经营条件及设施 该商铺设有 A 单相电表一个,电表提供正常用电负荷
如需增容,必须报甲方批准,所发生之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保留、改进、扩充、增加或减少本商场铺位用途、数目或面积的权利,在行使该权利的同时,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