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政策法规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建筑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建 筑 合 同(1993 年 12 月修订)目 的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由于建筑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范 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2.本号准则替代于 1978 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1 号“建筑合同会计”。定 义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件。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1)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2)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6.建筑合同可用各种方法签订,在本号准则中归类为固定造 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有的建筑合同可能兼有上述两种合 同的特征,如有的成本加成合同具有商定的价格上限。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商在决定是否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应考虑本号准则第 23 段和第 24 段的所有条件。建筑合同的合并与分割下载后可任意编辑7.本号准则的要求通常可以分别适用于各单项建筑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为反映某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有必要将本号准则应用于某项合同中可单独区分的部分或一组合同。8.当某项合同涉及几项资产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