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本章内容概述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代理的外部法律关系法律依据大陆法和英美法一、概述甲公司生产服装并委托乙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假设 1. 乙公司以被代理人(委托人甲)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假设 2.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但表明“代理卖方”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 ◆假设 3. 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国外丙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且未公开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含义及类型狭义: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委托人、本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广义: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其购进或售出货物或提供服务,并从中猎取酬劳的经营活动。 立法趋势 1983 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未生效) 1998 年《欧洲合同法原则》 1999 年 我国《合同法》基本类型(二)代理权的认定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其结果有何差异? §被代理人的授权 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 §被代理人的追认 对无权代理予以追认时产生的代理权;如未追认,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承担(履行或赔偿)责任。 §客观需要(法律规定) 是指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时,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必须实行某种行动时产生的代理权。二、代理的内部法律关系(一) 代理人的基本义务 1.忠实义务:为委托人谋求最大的利益,不能谋私利。 2.注意义务:代理人应当尽到合理注意完成受托事务。 3.服从义务:代理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4.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5.利益交付义务:代理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和权益(包括金钱、物品、权利凭证等)转交给委托人。(二)被代理人的基本义务1.支付佣金或酬劳2.补偿代理人因履行代理职责而垫付的费用(如运费、港口费、仓储费等)讨论案例被告绍兴县印染有限公司委托原告上海爱尔思国际货运公司办理两批出口货物的货运手续,分别要求订 2002 年 10 月 19 日和 26 日“DSR”的船,运费预付。2002 年 10 月 21 日、23 日,原告委托上海天鼎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派车从被告处将货物装箱并拖运至上海港区,产生费用人民币 4800 元。被告业务员在装箱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又委托上海航顺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代为报关,产生费用人民币 295 元。货物出运后,被告收到了原告递交的两份已装船提单,证明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