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在合同中往往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条款,有时候我们称为霸王条款,比如 说工程质量进度问题,有好些的合同工期定的并不是十分合理,甚至是严重缩短合理工期
作为合同管理怎样看待这些问题,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呢
举个例子说:某工程经招标后确定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费用的支付招标文件工程款支付问题均有明确规定,但是中标以后,建设单位均要求参建单位捐出中标价的3%-10%的费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并以附加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
各参建单位均无法坚持,只好签字
类似这样的情况应当很多,是不是有效,是不是有其它的解决办法
我觉得:要维护施工单位自己的利益,又不能得罪业主,何况又是市政府
怎么办呢,我想还是不能让步,他们提出这样的做法应该也是有顾虑的
业主不想废标,又怕工期都耽误了,所以只要坚持,我想他们最后至少可以让点步
这种政府也好应付,里面所谓的“害群之马”肯定少不了,用点手段,通过后期索赔来挽回,要有信心
嘿嘿,政府够幽默的
我们现做的是一个政府工程,投标时我们用的是清单报价
在施工过程中,常常因设计的不合理和业主要求及体育工艺要求而更改图纸,好些时候已完成模板和钢筋的制安了
业主同意签证,可要我施工方依据工程投标清单报价和定额
可好些量清单和定额都不能如实的反映,如:1,钢筋修改后,在返工过程中以焊接工艺为主,可清单报价中,人工,焊条及机械的使用消耗量远低于实际,而业主只同意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2,模板在投标时作为措施项目,而模板的修改是否用另外报价
3,拆除模板面积不多,可支撑系统却大面积的拆除
4,人工可否作为签证内容
以上请教各位如何对以上情况办理签证
怎样才可以争取到更多的实惠
钢筋修改,模板拆除等都不属于原清单报价范围内,你们可以另行报价,不过假如金额涉及不多,最好还是象征性的按定额收取,金额过大的,按实际损耗另行报价,注意按当地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