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美化设计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面对基层、服务学生的原则。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以及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自主择业的办法。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实守信和择优推举的原则,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择优推举公开。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宏观指导和对外协调,并对各系(院、部)就业工作实行监督考核;系(院、部)实行就业工作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二章 具体规定第五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全院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向省教育厅和毕业生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生源情况。第六条 各系部安排专人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应掌握本系毕业生德智体诸方面的基本信息。第七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广泛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各系(院、部)可也应根据专业和行业情况收集需求信息,并将所收集的需求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第八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和系部就业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就业宣传、就业咨询等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学院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第九条 招生就业指导处和系部负责组织各种类型的供需见面活动。毕业生可以在学院公布的需求信息内,通过学院“订单培育”、推举落实就业单位;或通过学院组织“供需见面活动”、社会相关机构组织的“供需见面活动”落实就业单位;也可通过自荐等形式联系落实就业单位。第十条 学院按每名毕业生 150 元的标准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以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正常运转。各系部就业经费的开支核销需经招生就业指导处联签。第十一条 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院下发的推举表、就业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签定就业协议书时,所提供的材料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第十二条 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定就业协议书,并到学院办理有关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形式在备注栏内注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约定,学院一律不予承认。第十三条 毕业生可以利用双休及假期,参加家庭所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