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工作程序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法律规范现场环境监察行为,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降雨径流进行净化处理的场所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现场监察;省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查、巡查
第五条 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二次,对县(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三次
市、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每季度对本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一次重点核查
第六条 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或地方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现场监察
第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季度核查两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实行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察内容(一)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部位的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控设施联网运行是否正常、稳定;生物处理单元的曝气设备运行,活性污泥颜色、浓度是否正常;二次沉淀单元的吸、刮泥设备运行,水质透明度、浑浊度、颜色、气味是否正常;污泥处理单元的浓缩、脱水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污泥临时堆放状况及厂外处理方式;消毒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出水水质是否达标排放;处理设施运行所需的耗电量、药剂量是否在正常范围
(二)季度核查的主要内容:城镇污水处理厂粗、细格栅单元运行状况;沉砂单元设备运行状况;初次沉淀单元的刮泥设备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