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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解读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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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解读修订说明……文件依据特点1主要内容介绍2相关说明和要求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2010、2011和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工作会议形成的相关要求未印发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一、文件依据特点参与2014年1月17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修订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科教司、法制司、医考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认证中心教育部:高教司、研究生司、职成司总后卫生部医疗局考区:各考区2014年2月17日《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修订稿)》审订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科教司、法制司、医考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人教司、认证中心教育部:高教司、研究生司、职成司总后卫生部医疗局考区:河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2014年2月27日2014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会31个考区一、文件依据特点特点内容更加完善,分类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对2006版中的22条内容进行梳理归类后为9条对试用机构、试用期考核证明、报名有效身份证件、报考类别和学历审核进行具体界定核心内容是学历审核按照不同学历层次以及类型重新划分。分为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中职、成人教育、西医学习中医、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和国外学历。将《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修改为《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增加《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和《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一、文件依据特点第一条:法律依据(06-1)。即一法两令(4、52号令)第二条:试用机构(06-16)。试用机构的要求没有变化,按照以往要求执行。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明(06-3、6、10、14、15、17)。报名要提交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试用岗位与报考类别一致;试用期可以累加;应届毕业生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现役军人必须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二、主要内容介绍第四条:报名有效身份证件。大陆居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现役军人: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武警、公安部所属边、消、警现役:警官证;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员:护照。第五条:报考类别。助理报考执业,类别应一致(08-1);报考类别和医学学历要一致(08-1);临床专业人员,经公卫岗位试用,可报考公卫类别(新增);符合报考执业的,可报同类助理(06-11);在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06-12),报考临床类别修改为与试用岗位相对应的类别。二、主要内容介绍第六条:学历审核。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考试学历依据。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等二、主要内容介绍第六条:学历审核-研究生学历(06-6)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可以作为报考依据。专业学位研究生累计试用满1年并考核合格,在学期间可以本科学历报考;长学制符合两个1年,在学期间可以本科学历报考;以研究生学历报考应该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学历学位证明。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2014年12月31日前可以作为报考依据,同时必须满足两个1年。报考时间为毕业当年;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学历学位证明。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依据。二、主要内容介绍第六条:学历审核-本科学历报考临床类别的专业: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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