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全区国有企业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 0 0 3 〕9 6 号)第一条第一款:“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定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 7 8 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 2 (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 9 号)第十条第二款:“ 所出资企业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审批条件 1 、自治区国资委、地级市国资委、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国有企业可直接向同级国资委提出改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