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业经依法批准,决定以划拨方式提供
使用本宗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的规定
本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
签发机关: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2 摘 要 一 、本宗地的批准机关和使用权人 批准机关: ; 批准文号: ;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建设项目名称:
二、本宗地的用途:
三、宗地编号:
四、本宗地坐落于
本宗地的平面界限为
其平面界限图详见附件 1
本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
其竖向界限图详见附件 2
本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高程所在的水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五、本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 3 方 米 ( 小 写 平 方 米 )
其 中 划 拨 宗 地 面 积为 大 写 平方 米 ( 小 写 平 方 米 )
六 、本宗 地 划 拨 价款为 大 写 万元( 小 写 万元)
一般规定 七、本宗 土地 属国有建设用地
土地 使用者拥有划 拨 建设用地 使用权
宗 地 范围内的地 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划 拨 范围
八、划 拨 建设用地 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九、划 拨 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
需改变土地 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本决定书项下的划 拨 建设用地 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