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规范基建资金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和核算要求 1、 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
如办公用房、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文教卫设施、水利项目等
2、 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都应按本核算办法规定单独建帐核算
3、 有多个建设项目的单位,不论其单项工程投资额是否达到 50 万元,均在基建帐户核算,并要求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 有建设项目并单独建帐核算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基建专用帐户
5、 基建资金会计核算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 总帐会计科目设置 1、 资金来源类设置“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 “其他应付款”三个总帐科目
2、 资金占用类设置“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支出”、“库存器材”、“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六个总帐会计科目
三、 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1、 基建拨款 本科目核算各项基建资金拨款,下设三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及政府统筹拨款:核算由财政预算内拨入的基建拨款
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政府统筹资金安排的基建拨款
财政专户拨款:核算由财政专户拨入的预算外资金基建拨款
自筹资金拨款:核算其他资金的基建拨款
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用于基建的拨款;单位原有资产(旧房、土地等)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基建的拨款;社会集资收入;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等用于基建的资金
2、 基建投资借款 本科目核算为完成基建计划批准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
3、 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
4、 交付使用资产 本科目核算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并已交付使用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