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确立外商在塔吉克斯坦境内投资活动的法律、经济和社会总则,旨在平等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利益和财产,保证塔吉克斯坦国民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运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资系指投入到商业等获利活动或能取得社会效益的其他活动的各种形式的产权或知识产权,包括: 1
现金,特别银行存款,股票和其他债券; 2
动产和不动产(设备、房屋、建筑物和其他物质财富等); 3
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技术诀窍(“诺浩”)与技能等; 4
土地、自然资源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投资也可以采用资本投入的形式
第二条 投资活动指公民、法人以及国家所从事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是: 1
外国法人; 2
外国公民、无国籍者和定居住在国外的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 3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团体组织; 4
主权国家; 5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投资可采用以下方式: 1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持股的企业或组织里参股; 2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 3
获得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等产权; 4
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法人共同或独立取得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其他产权; 5
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法人订立协议,从事其他形式的外国投资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国有和公共财产的私有化过程
第六条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行外国投资的法律待遇等同或优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企业和组织迸行产权投资的相应法律待遇
如果外资投放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指定地区而需要优先发展的经济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享受额外的税收优惠和其他优惠待遇
基于保护外商利益,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有关法律对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活动范围加以界定
第七条 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可以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从事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