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 年11 月27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 年5 月1 日起施行。 部 长 高 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 方卫生行政 部门 负责本行政 区域 内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 当 遵 循 安全、有效 、经济 的原 则。 处方药应 当 凭医师处方销 售 、调剂和使 用。 第 二 章 处 方 管 理 的 一 般 规 定 第 五 条 处 方 标 准 ( 附 件 1) 由 卫 生 部 统 一 规 定 , 处 方 格 式 由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 统 一 制 定 , 处 方 由 医 疗 机 构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格 式 印 制 。 第 六 条 处 方 书 写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则 : ( 一 ) 患 者 一 般 情 况 、 临 床 诊 断 填 写 清 晰 、 完 整 , 并 与 病 历 记 载 相 一 致 。 ( 二 ) 每 张 处 方 限 于 一 名 患 者 的 用 药 。 ( 三 ) 字 迹 清 楚 , 不 得 涂 改 ; 如 需 修 改 , 应 当 在 修 改 处 签 名 并 注 明 修 改 日 期 。 ( 四 ) 药 品 名 称 应 当 使 用 规 范 的 中 文 名 称 书 写 , 没 有 中 文 名 称 的 可 以 使 用 规范 的 英 文 名 称 书 写 ; 医 疗 机 构 或 者 医 师 、 药 师 不 得 自 行 编 制 药 品 缩 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