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受理与审批 第四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L 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 (二)F 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 (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第七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后的5 个工作日以内签发。 第八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我国单方面允许免办签证来华者,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受理其任何签证、居留许可申请。 第九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国人应当发给 L 签证。 第十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对旅游者申请L 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够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现钞、旅行支票、汇票单据、现金卡等,每天按 100 美元计算)。可以签发有效期 1 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 (二)申请团体签证,原则上不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