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运时间(装运期)
首先,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理应与贸易合同中的规定完全一致
如果两者不相一致,则应视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单方面要修改贸易合同,出口商(受益人)可以同意,也有权不予同意
《UCP500》第 42 条 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均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的到期日
”第 43 条 a款又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 21天提交的单据
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所以,信用证上应当列明三个日期,即装运期(或称最迟装运日期)、到期日(亦即议付到期日或交单到期日,通常称为信用证有效期)和最迟交单日期
因此,要解决好装运时间的问题,就必须把握好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三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国际惯例,尤其是英美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是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条件
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是执行合同的必要前提,买方借口不开证,就有不执行合同的意图
所以出口合同中一般须明确要求确切的开证日期,买方不按期开证,卖方有权提出索赔(当然也有没规定开证时间,但规定装运的一段时间的情况,以下详述)
信用证应依据合同,规定明确的装运期,如分期装运应明确每月数量
判断实际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一般是以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为准,过期装运肯定属于重大的单证不符
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期时,不应使用“迅速”、“立即”、“尽快”之类的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UCP500 第 46 条a 款)
“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的词语限定装运日期,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同条C 款),亦即前后共 ll天
按惯例,信用证中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