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同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24 年 1 月 19 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 年 3 月 31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炭经济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
第四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安全生产的指导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应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煤矿建设的安全保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 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应当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程和行业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