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天津明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宏川物流配货中心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提要:货运代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受托人所为的转委托没有告知委托人或者虽然告知但委托人不同意的,其转委托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应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
委托人对该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原告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国际)被告天津明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海货代)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宏川物流配货中心(以下简称宏川物流)
〔案件事实〕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 9 月和 10 月,明海货代出具出口货物委托书,委托大通国际办理四票货物的海运出口手续,四票货 物 分 别 为 : 1 、 提 单 号 “ EAS427Z504” 、 船 名 MARE DORICOM、航次 V0427E,明海货代确认费用为美元 2250、人民币为 1855 元;2、提单号“GOSUXNG854259”、船名 PHILIPPINE STAR、航次 043S,明海货代确认费用为美元 2200、人民币 1854元;3、提单号“GOSUXNG854257”、船名 QWGDAO STAR、航次046S,被告明海货代确认费用为美元 800、人民币 655 元;4、提单号“EAS429Z505”、船名 MARE DORICUM、航次 0429E,被告明海货代确认费用为美元 1085、人民币 985 元
大通国际完成了明海货代的委托,并于 2004 年 12 月 21 日开出抬头为明海货代的发票四张,金额为人民币 57,915
另查明,2024 年 9 月 20 日明海货代与宏川物流签订货运代理协议书,双方约定,宏川物流委托明海货代办理货物出口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输事宜,付费方式为月结
宏川物流应在开船日起 30 日内将所有费用结清
宏川物流支付给被告明海货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