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等合同诈骗案【案由分类】合同诈骗罪【案件字号】(2024)甬东刑初字第 394 号【审理法官】姚虎仕,陈武昌,胡根世【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结日期】2024.11.13【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 【代理律师】葛湖海、刘剑,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刑事罪行情节】缴纳,并处,罚金,有期徒刑,其他,悔罪表现,立功,可以从轻,主管人员,直接负责,明知【判决结果】【判定罪名】合同诈骗罪【刑罚】一、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潘萌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3797926 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等合同诈骗案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甬东刑初字第 394 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 诉讼代表人杨逸芬,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股东。 被告人潘萌芽。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9 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湖海、刘剑,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24)15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人潘萌芽犯合同诈骗罪,于 2024 年 6 月 6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 2024 年 9 月 4 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后公诉机关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向本院提请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后于 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娟出席法庭。被告单位某公司诉讼代表人杨逸芬、被告人潘萌芽及其辩护人葛湖海、刘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因连续亏损,已无实际履行能力;被告人潘萌芽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被告单位的名义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3044617 元。其中骗得余姚某贸易公司合同款人民币 555340元;骗得南通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 435000 元;骗得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