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xxxxx 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消除生产过程中各类事故隐患,推动全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常化、制度化和法律规范化,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了我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 xxxxx 厂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表 二 0xx 年 xx 月 xx 日 xxxxx 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监管水平,落实治本之策,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适应范围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二章 基本概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章 事故隐患等级分类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三类: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2、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对全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和放射源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五条 生产综合部对厂区建筑、道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电器仪表、避雷装置、机械设备、电器联锁装置、高压管件及生产车辆等生产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整改。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遵循《建筑防火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承包方的相应资质、具备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