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于 2024 年 2 月 14 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24〕16 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 5 章 40 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24〕478 号)予以废止。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根据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根据“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法律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实行超额累退方式根据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根据 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 1000 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根据 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根据 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部分,根据 0.2%提取。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4〕300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假如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调整;假如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根据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根据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