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遇到国际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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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根据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推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
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
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
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 24 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假如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假如按 FIO 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假如按 Gross Terms 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酬劳的一半
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
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法律咨询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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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