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对我国现行关联交易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关联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颇受关注的话题。大量事实证明,非公允的关联交易会扰乱市场秩序,公允的关联交易能促进市场的运行,法律规范关联交易, 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进展意义重大。关联交易的法律规范主要依靠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法律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基础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证监会财政部部门规章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当前,虽然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一定的法规制度,并且遏制住了非公允关联交易泛滥的势头,但是法律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基础还是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就此进行一定的思考和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一)关于关联方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定义关联方为: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其他企业。这项定义基本上是以“控制”为界定标准,而将有“影响力”的各方排出关联方之外,从而关联方的范围过于狭窄,使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有机可乘。现实中,有的企业通过多重参股合资公司,使两者关系非关联化;有的企业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之前,则名正言顺地避开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所以,我国对关联方的界定,应包括受重大影响方面,把同受某一企业或某一人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视为关联方,此外,还应将已与上市公司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即将成为关联方的潜在关联者的交易也应视为关联交易,使对关联方的界定更为严谨合理。 (二)建立关联交易独立报告的披露制度 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程度以及关联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小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进行判定时,需要详实的信息基础。因此,不仅需要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而且还需要借助于独立第三方以中立、专业的角度客观地进行评价关联交易,并披露该评价意见。所以应建立关联交易独立报告的报露制度。 这种独立报告披露应包括三项:(1)独立董事报告披露制度,2001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继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此后《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