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造合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及案例分析2024-1-13 9:38 肖太寿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建造合同是施工企业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这里的“资产”是指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确认收入与结算工程价款进行了分开账务处理: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实行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工程结算时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这种建筑合同收入确认与工程价款结算的分离,导致了与建造合同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差异,这两种税的确认时间差异困扰了不少建筑行业的财税人员
为了减少建筑企业的税收风险,本文主要就建造合同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1、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建造合同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时间就是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时间
其确认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根据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量的,应采纳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量,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