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应当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VIP免费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应当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_第1页
1/2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应当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_第2页
2/2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应当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情 原告康港公司与被告中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签订桥梁模板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模板,被告支付相应的款项。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对该项目工程款项进行了结算,共计 5807555 元,后因被告欠 1169675 元未支付,原告康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铁公司支付欠付款项。 中铁公司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康港公司签订的桥梁模板加工合同中约定:双方对于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由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查明的情况,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争合同中约定纠纷发生后由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故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应属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纠纷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该合同的履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康港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裁定驳回被告中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定后,被告中铁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本院裁定。 意见 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意见一: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范围,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铁路运输法院属于专门法院,其职责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是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0 年6 月 16 日以法[交][1990]8 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二条将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案件的范围扩大为:“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并授权性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但就本案来看仍不...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应当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