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应当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 案情 原告康港公司与被告中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8 日签订桥梁模板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模板,被告支付相应的款项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对该项目工程款项进行了结算,共计 5807555 元,后因被告欠 1169675 元未支付,原告康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铁公司支付欠付款项
中铁公司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与康港公司签订的桥梁模板加工合同中约定:双方对于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由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情况,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诉争合同中约定纠纷发生后由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故原被告双方对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应属无效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纠纷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该合同的履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康港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裁定驳回被告中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裁定后,被告中铁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本院裁定
意见 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意见一: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范围,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铁路运输法院属于专门法院,其职责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