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仲继银 原创 | 2013-02-19 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劳资共决制度 企业职工委员会的组建与选举 英美国家都只有工会而没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委员会制度,德国的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并存则有 100 多年的历史传统了
现行规制德国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法律是 1972 年颁布、2001 年修订的《企业组织法》
企业职工委员会四年一届,由全体雇员选举产生,具体人数根据企业人员规模决定
20 人以下的小企业,可以由 1 人组成;21 人到50 人的企业,由 3 人组成;51 人到 100 人的企业,由 5 人组成;101 人到 200 人的企业,由 7 人组成
以此类推,企业雇佣人数越多,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人数就要越多
员工选举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必须以匿名、直接和自由的方式进行
年满 18 岁,在该企业工作满半年的员工,可以成为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候选人
根据《企业组织法》规定,大约占雇员 3%的企业高级职员要完全排除在外
为了避开职责冲突,一些职位不太高的管理层人员,实际也很少参加企业职工委员会的竞选
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工作条件:时间、经费、信息、专业和独立 在必要的情况下和一定的限度内,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成员为了履行职责,可以脱产而不减薪酬
大企业的职工委员会成员可以完全脱产,并且企业越大,可以脱产的职工委员会成员就越多
201 人到 500 人的企业至少要有 1 名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是完全脱产的
5,001 人到 6,000 人的企业,脱产的职工委员会成员人数可以达到 8 人
企业职工委员会工作属于荣誉,不能拿酬劳,但是需要经费
对此,《企业组织法》有着非常细致的规定,包括雇主要为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会议和接待提供房间,以及文件柜、讲台、电话、电脑和复印机等等
企业职工委员会认为根据合理标准所必需的财务开支,要由雇主给予补贴和报销,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