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A 单位与 B 单位、C 单位、D 单位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民一终字第 4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单位
法定代表人:许礼庚,该公司代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安,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 单位
法定代表人:陈锦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峰,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民胜,广东广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 单位
法定代表人:梁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治民,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D 单位
法定代表人:任勇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星,广东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达琴
原审第三人:E 单位
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少元,广东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校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F 单位
法定代表人:林中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承,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庭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山宝公司)与被上诉人 B 单位(以下简称福星公司)、被上诉人 C 单位(以下简称福永公司)、被上诉人 D 单位(以下简称金安城公司)、原审第三人 E 单位(以下简称大金利公司)、原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