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第一条 测算依据 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四条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 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第五条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 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
第六条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第七条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 限 差 :0
04√s + 0
002s 中误差 :0
02√s + 0
001s 式中:s 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0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 0
01 平方米
第八条 测量工具 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 的仪器和工具
第九条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房屋层高全部在2
20 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
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 以上的层数,±0 以下为地下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第十条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