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 第一条 测算依据 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 第四条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 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第五条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 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 第六条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 第七条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 限 差 :0.04√s + 0.002s 中误差 :0.02√s + 0.001s 式中:s 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0.01 米。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 0.01 平方米。 第八条 测量工具 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 的仪器和工具。 第九条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 房屋层高全部在2.20 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 以上的层数,±0 以下为地下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 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 第十条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二)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 (三)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四)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通风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计入房屋自然层建筑面积。房屋主墙体外的管道井、通风井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一层计算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