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常用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编者按】合同条款实质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要约承诺中明确的合同内容
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往往当事人最初的谈判已经无从考证,最后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就是合同文本确定的条款
当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这些条款的约定是否完备,就成了合同守约方的能够获得救济的关键一局
本文从常用的合同条款入手,对合同签订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本所广大客户足够的重视
古罗马将合同称为“法锁”,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双方在交易中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正因为如此,合同又被称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内容如果出现缺陷,则这种差距就无法实现当事人最初设想的效果,合同条款所设定的就是在某个时刻发生的法律风险
应当看到,合同条款是合同法律风险最主要的产生途径
因此,经营者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合同条款的规范和谈判上,充分重视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
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
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二)写明商品商标
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
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
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 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 2 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 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大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