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乡林业站发放的采伐许可证是否有效乡林业站发放的采伐许可证是否有效•某村负责人何某、刘某等人,将村里的一块集体山林中的杉树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周某,由周某负责办理砍伐手续,并由周某自己组织砍伐。周某在同村里签订手续后,到乡林业站办理了10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其领取许可证后,周某请人对此山的杉木进行了采伐,实际采伐15立方米2.2.不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是否违法不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是否违法•某村民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的集体林,由于采伐的木材株数尚未超过批准的采伐株数,该村民又采伐了经过该村公路两旁的护路林,之后,还要到附近的国有林场去采伐林木,遭到国有林场的拒绝。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采伐行为。3.3.已划归国有单位的集体林地林权纠已划归国有单位的集体林地林权纠纷纷•隶属于甲市的国有某林场的25.3公顷疏林地带与隶属于乙市的后刘庄耕地相交接。后刘庄群众以土地改革时领取的土地证和多年一直缴纳农业税为由,认为该林地应归后刘庄所有。林场认为,从1952年根据政府的批文建林场至今一直由林场使用和经营,应归林场使用。•该省土地局从1986年开始接待来访群众,并多次派人进行调查,召开纠纷双方有关部门的协调会议。了解到:1952年某林场建场时,确实在25.3公顷地上造了林木,但国家一直未免农业税。土改时政府也给后刘庄群众发了土地证。已划归国有单位的集体林地林权纠纷已划归国有单位的集体林地林权纠纷•省土地管理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1)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于后刘庄耕地过少,使用权归后刘庄使用,双方可签订借耕协议。(2)后刘庄长期负担农业税造成的损失,由乙市政府协调,并给予适当补偿。并建议省政府协调两市具体落实。4.4.放火烧山引发大火如何处理放火烧山引发大火如何处理•1996年2月6日下午,袁某为了使山坡长出青草饲养家畜,在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的情况下,便在离其家约200米处放火烧山,致使火蔓延到相邻飞播林区,造成林区过火面积201.4公顷,其中烧毁1993年马尾松飞播幼树132204株,面积127.7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5329元。5.5.猎杀大象、走私象牙案猎杀大象、走私象牙案•[案情简介]1998年,根据群众举报,云南省林业公安机关破获了以岩某为首的猎杀大象,倒卖、走私象牙的犯罪团伙,该犯罪集团由由51人组成,形成猎杀,倒卖、走私“一条龙”。至案发时,已猎杀大象19头,并将部分象牙倒卖、走私出境。•[审理结果]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岩某等6人死刑,其他人分别判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6.6.乡政府对无证采伐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法乡政府对无证采伐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法•1999年2月,甲某无证采伐第三人全乙、全丙责任山上杉木两株,自己责任山上杉木九株。乡人民政府根据县人们政府指示,组织林业清查小组,对乱砍滥伐进行清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3月22日,乡人民政府林业清查小组根据《森林法》规定,口头决定对甲某采伐他人山上的两株杉木定为盗伐,处10倍罚款;采伐自己责任山上的杉木9株定为滥伐,处2倍罚款,共计罚款647元。6.6.乡政府对无证采伐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法乡政府对无证采伐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法•此后,乡人们政府多次要求原告交纳罚款,由于原告妻态度恶劣未执行,乡人民政府强行将甲某家的两头猪牵走。甲某不服乡政府的处罚决定,多次到区公所告状,区公所派两人调查核实,认为乡政府处理正确,口头答复维持乡政府处罚决定。原告于99年6月30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乡政府的处罚决定,返回原物,赔偿损失。7.7.木材检查站对非法运输木材行为进木材检查站对非法运输木材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2000年3月28日,姜某等人在西歧乡彭某手上张木材运输许可证,许可证上填写准运木材848件,计48m3的数字,姜某等人以为有了“合法手续”,先后购买了几间旧房和零星旧木料共计3车,途经三溪木材检查站时,被三溪木材检查站以“非法乱购”为由对第一车罚款480元,并予以放行,对另两车木材作没收处理,并开具了罚没收据,并将没收的两车旧材以4000元折价卖出。事后县林业局补发了处罚决定。7.7.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