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2:原料药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附录适用于非无菌原料药生产及无菌原料药生产中非无菌生产工序的操作
第二条 原料药的生产起始点必须符合注册批准要求
第二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条 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环境应按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标准设置
第四条 质量标准中有热原或细菌内毒素等检验项目的,厂房的设计应特别注意防止微生物污染,根据预定用途、工艺要求等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五条 质控实验室区域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
当生产操作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无不利影响,且检验操作对生产也无不利影响时,中间控制实验室可设在生产区内
第三章 设备 第六条 设备所需的润滑剂、加热或冷却介质等,应避免与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直接接触,以免影响中间产品或原料药的质量
当任何偏离上述要求的情况发生时,应进行评估,以确保 对产品的质量和 用途无不良 影响
第七 条 生产宜 使 用密 闭 设备;密 闭 设备、管 道 可以安 置于室外
使 用敞 口 设备或打 开设备操作时,应有避免污染的措施
第八 条 使 用同 一设备生产多 种 中间体 或原料药品种 的,应说 明 设备可以共 用的合理 性,并 有防止交 叉 污染的措施
第九 条 难 以清 洁 的设备或部 件 应专 用
第十 条 设备的清 洁 1. 同 一设备连 续 生产同 一原料药或阶 段 性生产连 续 数 个 批次 时,宜 间隔 适当的时间定期 对设备进行清 洁 ,以防止污染物( 如 降 解 产物或达 到 有害 程 度 的微生物) 的出 现 和 遗 留
如 有影响原料药质量的残留 物,更 换 批次 时,必须对设备进行彻 底 的清 洁
2. 非专 用设备更 换 品种 生产前 ,必须对设备( 特别是 从 粗 品精制开始的非专 用设备) 进行彻 底 的清 洁 ,以防止交 叉 污染
3. 对残 留 物的可接受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