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实务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这是租赁合同管理实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在我国市场经济进展日新月异的今日,租赁关系大量存在,而因租赁产生的优先购买权纠纷也是屡见不鲜,我们公司存在大量的房屋租赁业务,深化学习和讨论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内容具有重要意义。一、目前关于优先购买权的主要法律规定及解析 1、1999 年颁布的《合同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 230 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条规定为首次从立法层面确认了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问题,突出了优先购买权的重要性,权利行使的条件是租赁期间房屋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出租人应该履行的义务是在房屋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通知承租人。该条规定出租人提前通知义务的时间为合理期限,但未明确具体的时间,也未规定该权利行使所产生的后果,在实践中因可操作性差产生了很多争议。2、2024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更加明确并细化了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分别对出租人与抵押权协议作价、委托拍卖情形下的优先购买权作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况及出租人通知的具体时间。该司法解释首先确认了优先购买权的债权性质即规定承租人不能以出租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次丰富了除出售之外其他房屋转让方式下优先购买权具体操作;第三规定了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除外情况及明确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合理期限为 15 天。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 承租人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是需要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这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基础。这里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