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框架协议 合同编号:【 】 投资框架协议为讨论之目的,本投资框架协议(“本协议”)列明了有关【 】 (如下定义)拟议投资【 】有限公司的主要商业条款
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限于尽职调查结果
除非且直至各方签署了最终交易文件,本协议并无施加法律约束力之意图(除“非约束性”条款项下列明的除外条款),亦未为任何一方创设签署最终交易文件的义务
目标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与其子公司及/或其他关联方合称“公司集团”)
投资方上海【 】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及/或其关联方(“【 】”)
交易结构【 】将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交割后完全稀释的基础上)(“拟议交易”),拟议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权比例如下所示:【 】,【 】以下合称“现有股东”
购买价款根据【 】万人民币的公司集团交易前估值,【 】获得【 】%公司股份的总对价为【 】万人民币(“投资额”)
前述估值仅是【 】根据目前了解的公司集团信息和数据进行的初步测算,可能根据【 】尽职调查的情况调整
交割条件交割前至少需要完成惯常的交割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尽职调查得出令【 】满意的结论、签署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惯常的交易协议、创始人及关键雇员应与公司签署至少三(3)年的雇佣协议,且其在公司期间及离开公司后两(2)年内不得从事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竞争的业务、完成最终交易文件规定的其他交割条件
陈述、保证、承诺和赔偿条款公司及现有股东应在最终交易文件项下就公司集团情况作出惯常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应在最终交易文件项下作出其在同类交易中惯常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最终交易文件应就任何一方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的情形或其他在【 】完成尽职调查后发现的特定事项约定相应的赔偿条款
优先认购权【 】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如其他享有优先认购权的股东放弃行使其优先认购权,【 】有权购买其放弃认购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