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招商引资合同法律问题之初探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 陈玉萍 【摘 要】笔者在实务中,接触到大量政府“招商引资”及政府直接参加民商事活动形成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确实形成了与以往传统法律规定及认知界限上的新区别、新难点,比如:实践中,政府往往是招商引资合同的签约方,而招商引资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实施与履行,大部分是由具体的合同实施方履行,即:民商事主体与被招商实体之间履行,而民商事主体之间实际履行招商引资合同时,又涉及到某些招商优惠政策条件、承诺等特定内容“须由政府通过行政方式的介入得以实现”如:BT、BOT 项目、土地置换等。 由此,实务中存在对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行性质非明晰化、单一化的认识情形,即:这类合同究竟是行政合同?民事合同?还是混合性质的合同?政府作为招商引资合同的签约主体,与相对方签订这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同时,在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直接参加民商事活动的案例中,还有一种情形,即:政府或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替代民商事主体与其他法律主体,签订并实施民商事行为的情形(具体案例在文中阐述)。这类问题,均涉及到笔者前述提出的法律问题,厘清这些法律问题,对于正确认识政府职能、把握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定位与作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积极作用。 【关键词】政府 招商引资 法律问题 引 言 近几年,政府在依法实施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根据区域经济宏观进展的目标,在政府职能转变实施“招商引资”的实践中,通过扩大“招商引资”,进展本区域的总体经济和规划,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加速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以此提高区域经济的收益比率。因此,“招商引资”的具体实施行为,决定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中的特别法律地位和作用。 然而,政府在具体实施“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如何从法律角度,界定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如何法律规范政府作为签约一方,实施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主体地位?如何定位政府在与市场经济行为关系问题上的法律位置等问题,尚无明晰的法律规定,有待探讨与商榷。 一、政府参加民商事活动的法律性质及表现形式 1、政府“招商引资”行为的法律性质 政府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往往以政府名义作为合同的主体一方,与投资人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下,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各省政府与大型央企签订的数额庞大的“招商引资”合同(摘自 6 月 7 日中央一台“朝闻天下”及相关媒体报道)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