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编号: 新201 3—1 号甲方: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乙方:xxxx 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开销(预)售 新政镇滨江大道三段33 号“东南国际” 商住小区项目的按揭贷款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为支行和促进商品房销售,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作为乙方销售新政镇滨江大道三段 33 号“东南国际” 项目的按揭贷款银行
甲方对购买该项目住房的借款人提供单笔贷款额度最高为 70%,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年;对购买商业用房的借款人提供单笔贷款最高为 50%,贷款期限不超过 10 年
贷款的用途只能用于借款人购买该项目住房或商业用房
第二条 该项目根据仪国用(2024)第 02756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面积为 12197
6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37800 平方米,有住房 111 套,面积约 10000 平方米, 商业房 21 套,面积约 8800平方米,酒店约 9000 平方米,地下商场及地下停车场约 10000 平方米,估计售房款约为 20240 万元,乙方特邀甲方作为此售房款的监督机构
第三条 乙方同意将该项目销售款全部存入在甲方开户的:南充市龙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房屋销售款专户
其中:包括甲方提供按揭贷款借款人支付的首期房款和按揭贷款的全部存入该帐户
第四条 在房屋他项权证未办妥之前,乙方同意为借款人(购房人)提供偿还贷款本息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和房屋回购责任
并在甲方指定帐户上存入相当于住房全部按揭贷款余额5%的款项,营业房全部按揭贷款余额10%的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款项
如借款人在乙方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收通知后15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如乙方未主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帐户(包括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