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上诉人徐州市江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徐州市江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24)徐民一终字第 1802 号民事调解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江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学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兆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平委托代理人张王美,徐州市鼓楼区东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王志荣上诉人徐州市江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一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民一初字第 185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徐州市江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孙平信息咨询服务费 20000 元,双方就该服务合同纠纷就此了结
徐州市江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学成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徐州市江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马学成不能根据上述协议履行,双方仍按一审判决确定的内容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由孙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徐州市江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 800 元由孙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683 元,减半收取为 341
5 元,由徐州市江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吴艳丽 代理审判员 宋 柏 二 o
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蓓蓓篇二:出国留学咨询服务协议出国留学教育咨询服务协议甲方:身份证号码: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