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浙江省文明客运班线创建活动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道路客运综合服务水平,法律规范全省文明客运班线创建活动,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交通行业“十一五”时期文明创建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客运班线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是:把“为乘客服务、向乘客承诺、请乘客监督、让乘客满意”贯穿于整个创建活动
增强客运企业优质服务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养,优化运力结构,提高运力档次,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客运营运线路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积极扶持、引导全省客运朝着经营规模化、服务优质化、管理法律规范化、运能高档化方向进展,打造客运企业服务品牌,树立客运企业新形象
第三条 厅级文明客运班线创建活动首先在高速客运班线、快客客运班线、城乡公交客运线路中开展,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有条件的普通线路和农村班线开展创建活动
第四条 省交通厅统一领导文明客运班线的创建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创建规划、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制定创建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所辖地区的创建工作;各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文明客运班线的创建主体为道路客运企业
广阔旅客共同参加和监督创建工作
第六条 文明客运班线创建活动含站(汽车客运站、城乡公交客运停车站)和车(高速客车、快客客车、城乡公交客运班车)等二方面的创建工作
高速(快客)客运班线、城乡公交客运线路的具体创建标准见附件 1、2
第七条 文明客运班线的基本条件:(一)开业营运二年以上;(二)建立健全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保证、创建标准、社会监督评价等机制,建立了创建工作台帐;(三)高速、快客班线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达到 AA 级以上,并获得县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其起讫点客运站均为三星级汽车客运站;(四)城乡公交客运班线经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