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意见【不得转载】文/王文杰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合议庭尊敬的法官:感谢法律给上诉人一次上诉的机会。上诉人之所以上诉,是因为上诉人在两个一审阶段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这种不公正待遇导致了一个错误的判决结果,这样一个错误的判决结果一旦生效,就会将上诉人推向灾难的深渊。上诉人本指望在第一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阶段原审法院能改正原一审中的错误,但遗憾的是,重审结果与原一审结果完全相同,且错误更加明显。上诉人之所以上诉,是因为一审判决认定主体确实存在重大错误,且侵犯了上诉人的利益,我们绝不是无理缠诉;上诉人之所以上诉,是因为一审判决对《互不追讨及索偿协议》的效力范围及本案基本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且侵犯了上诉人的利益,我们绝不是无理缠诉。这是一个劳民伤财的案件,浪费国家大量的司法资源在验证着两个最基本的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审判决无疑是对这两个基本原则的非法突破和破坏。为了阻止被上诉人(案外人)利用法律程序谋取非法利益的不良目的,让被上诉人早日回到理性的轨道,也为了帮助我的当事人找回对法律的信仰,作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特陈述以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客观公正的审查并采纳。上诉人坚信:公正可以迟到,但从不缺失。一、被上诉人既不是合同相对方,也不是实际施工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主体适格,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法律依据。1、香港万豪大亨有限公司与钱占科的认识经过经朋友介绍,香港万豪大亨有限公司老板与钱占科认识,钱占科自称是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并出示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印章、银行账号等信用凭证。认识后先后干过四五个工程,均是北京中经海商====================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贸有限公司与香港万豪大亨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工程结算款均打入北京中经海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在 光 大 银 行 的 账 号 ( 光 大 银 行 王 府 井 支 行083506120240304059879)。2、《履约保函》等证据都是在纠纷发生之前形成的客观证据,把钱占科的身份记载的很清楚。该保函不是随便填写,也不是可有可无的,是双方在《补充合约条文》中特别约定的,《履约保函》是北京中经海商贸有限公司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信用凭证和担保,并特别说明钱占科公司授权履约代表。3、签订合同、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