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旅游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林祥、陈卫东因与被告江苏省扬州市雄都旅行社(以下简称雄都社)发生旅游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称:被告在组织旅游中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以致原告之子王呈在海滨浴场玩耍时死亡
被告还没有按规定在出发前为旅游者办理每人 30 万元的旅游意外保险,以致王呈死亡的事故发生后,原告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 30 万元保险金额的损失,给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20 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王林祥和其子王呈去海滨浴场游泳,既不是被告安排的旅游项目,也不在被告安排的时间内
王呈死亡后,原告已从事故单位海滨浴场获得赔偿
王呈死亡与被告无关,不能由被告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旅游意外保险适用条款,王呈不满16 周岁,不能参加保险;而且王林祥交纳的旅游费用中,也不包含连王呈在内几名小孩的保险费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9 年 8 月 2 日,原告王林祥到被告雄都社联系外出旅游事宜
根据雄都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分解表,双方口头达成了 8 月 3 日至 7 日游览普陀山等地的旅游合同,王林祥预付了 10个人的旅游费 7000 元
旅游行程分解表中注明,旅游价格包含了人身保险费
8 月 3 日上午,被告雄都社组织包括原告王林祥等 10 人在内的旅游团出发
8 月 5 日晚,该旅游团在普陀山下的一个饭店住宿后,原告王林祥及其子王呈(14 岁)与其他人等到距饭店不远的普陀山海滨浴场游玩
18 时 30 分左右,王呈因不慎被海浪卷走,直至同月 9 日尸体才被发现
为此,海滨浴场给王林祥赔偿了浴场门票保险金额 5 万元和其他费用 3 万元
原告王林祥回江都后,在处理王呈的善后事宜时发现,被告雄都社在旅游团出发前并未给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