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为发行行为处罚设置的不同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对旅游业的进展起着指引和法律规范作用,二者既相辅相成又相互区别
随着新旅游法的颁布,各地旅游业内人士都积极学习新的旅游法并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了经营方式
因此,解读新旅游法和现行旅行社条例的不同尤其是经营方面的不同之处对于旅游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要明确认识到《旅游法》的法律位阶是高于旅行社条例的,踏实通过主席令颁发的,而《旅行社条例》则是通过国务院令颁发的
因此其法律性和适用性是远远高于旅行社条例的
这是比较二者不同的基础
《旅游法》中的第四章是集中对旅游经营进行法律规范的,它对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及其导游的行为以及景区开放等都做了严格规定,而《旅行社条例》主要是针对旅行社的各项行为法律规范做出了要求
相对而言《旅游法》考虑得更为严谨细致
《旅游法》与《旅行社条例》在经营方面对于法律责任做了比较大的调整
分别针对旅行社经营当中的,以及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责任
处理上与过去相比,也有了必要的调整
一、宏观方面的调整1
就旅行社角度而言,将现有旅游行业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予以强化《旅游法》将原旅游法规中已有的旅行社经营许可的获得和合法使用、有效打击零负团费经营模式、旅游安全、导游领队的上岗资质许可,以及旅行社的诚信经营义务和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的义务等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企业有管理职能、执法权及执法义务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予以进一步强化
覆盖了对履行辅助人(服务供应商)《旅游法》较原版旅游法规来讲,新增了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要求(第 34 条),以及当因供应商原因致旅游者人伤财损时,旅游者有直接追究供应商责任的权利(第 71 条第二款)
因此,当出现前述情形时,导游(领队)应在现场尽力代表旅游者与供应商交涉维权,尽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