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无权处分出租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规定,假如是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合同是有效力的,只是不发生物权处分的效力
出租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需要出租人有处分权
那么,无权处分出租合同的效力是如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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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出租合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对无权处分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但应如何理解该条规定,学者们却见仁见智,各执一词
无权处分是民事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它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无权代理制度,无权行为的独立性等理论密切相连
对无权处分的正确理解,涉及到上述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和民法体系的整合,因此意义重大
而无权处分的理论又博大精深,笔者才疏学浅,仅采撷其中的一朵浪花,就租赁合同中的无权处分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学界前辈和同仁
要正确理解无权处分问题,首先应界清何谓处分
“处分”是一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所谓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的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物体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
我国《合同法》对租赁合同中的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都作出了规定,如《合同法》第 22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此乃事实上的处分
而 224 条则是法律上的处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然而,问题在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是否必须是所有权人呢
学界通说对此持肯定的态度
但认真看看法律的规定,则会发现这一几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观点正面临着无法回避的质疑,如《合同法》第 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根据该条规定,承租人进行转租时,对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