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笔记之劳动合同纠纷类提供虚假学历获聘,劳动合同被判无效2024 年 8 月,徐某持复旦大学信息和国际金融专业双学士学位到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一家电子公司谋到了一份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的工作,每月工资为 9000 元。此后在公司工作的四年内,徐女士的工资又逐步增加到 13000 元。2024 年 2 月,公司与徐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公司为此支付了徐女士相当于四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替代工资期工资共计 65000 元作为补偿。同年 9 月 4 日,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得知徐某从未在复旦大学就读。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在此基础上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故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由于劳动合同的无效,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也为无效合同,徐女士理应返还据此收取的补偿金。2024 年 5 月 12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徐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判令徐某返还经济补偿金等近 7 万元。(2024.5.13)(五)员工私自成立经营同类产品公司被起诉,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违约金2024 年 7 月,郑某与一家胶粒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自当月 10 日至2024 年 12 月 30 日,郑某在该公司专职从事彩色橡胶颗粒的销售工作。当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郑某在与该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该公司有竞争的业务;郑某不得在与该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机构)工作或者拥有权益。如郑某违反以上约定,应一次性付给该公司 30 万元违约金。据胶粒销售公司称,2024 年 9 月,郑某请了事假。今年 1 月,胶粒销售公司得知郑某竟于休假期间在唐山市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某塑胶制品公司。为此,胶粒销售公司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与郑某解除劳动关系,由郑某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并由郑某与塑胶制品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20 万元并停止侵权。但最终仲裁部门只裁决郑某与胶粒销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给付违约金 1.8 万元,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为此,胶粒销售公司诉至法院。郑某则表示,他从原告单位走是因为原告没有按期发放工资,此外,他只是个普通员工,并不从事高级技术工作,所以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的竞业条款应该是无效的。被告塑胶制品公司也表示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郑某在补充合同中约定,郑某在与原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36 个月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