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毕业生如何签订就业协议 2009 年 07 月 07 日 14:15 来源:《中国大学生就业》 文/林林 案例一 毕业生刘某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工资福利和工作期限,只约定违约金 3000 元,刘某 7 月中旬持《报到证》到该单位报到,两天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一个月,工作期限一年,刘某在试用十天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求刘某承担 3000 元的违约责任。 3000 元违约金刘某该不该支付?他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有人认为,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回事,这是不正确的,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毕业生,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不分单位的性质、类别);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资格的劳动者,另一方主体多应为企业公司类用人单位(包括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订立聘用合同);毕业生的身份是准劳动者,是在校学生,因此,在毕业前如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因主体不符导致合同无效,因为毕业生此时不具有劳动者的资格。 2、时间不同。一般就业协议签订在前,也即就业协议一般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社会人员就业一般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毕业生总是先签订就业协议,再签订劳动合同。 3、内容不同。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介绍自身情况,并同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一般可不涉及具体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酬劳、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的内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 4、适用法律不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就业协议产生纠纷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参照有关的就业政策,而劳动合同产生纠纷主要适用《劳动法》。 简而言之,就业协议重点约定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到该单位工作,而劳动合同重点约定在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阶段性的产物,必将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市场化而逐渐为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所替代。计划经济时期,毕业生全部实行国家统一分配,既然是国家计划分配,就无就业协议而言,当时派遣证作用明显。而现阶段毕业生在打印报到证之前,需要签订就业协议,持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