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情介绍:2024 年 3 月 15 日,汪某驾驶发往海南班线的客车,在经过丰城市时,与邱某驾驶的沪 CX####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致使邱某的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邱某无责任。后在邱某的强烈要求下,受损车辆被送往丰城市某汽车修理厂就近予以修理,汪某当时向修理厂垫付了 3.5 万元,汪某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并包括了车辆损失险。至2024 年 3 月,修理厂迟迟未对车辆进行修理,其原因是受损车辆为当地人,进行阻挠,而保险公司又迟迟不予以定损,故汪某所在的汽车公司要求起诉修理厂返还 3.5 万元,修理厂又提起了反诉,要求赔偿停放管理费、房租等费用,代理律师接受了汪某的委托。后该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由修理厂继续予以修理,并在 2024年 5 月 1 日前修理好交保险公司定损,3.5 万元多退少补。代理律师:刘阳 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接受汪某的委托,特指派我们担任其与丰城市某汽车维修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现代理人结合庭审的情况,同时针对本诉和反诉,一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关于本诉的代理意见,代理人认为,本诉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酬劳的的合同,承揽包括了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具体在本案当中,本诉原告与本诉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提供车辆修理服务工作并交付成果的承揽合同关系,而时至今日,正如本诉被告在反诉状中提到的,本诉被告根本没有履行相应地车辆维修义务,如此,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理由有:1、本诉发生的起因是一起交通事故,即被维修的车辆沪CX####在事故中受到损害,本诉原告与车主邱某达成初步协议,属于双方对事故赔偿方面达成的一致意见,而与本诉原告和本诉被告达成的承揽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本诉属于承揽合同纠纷。2、本诉原告是向本诉被告支付修理费,并非邱某支付,假如按本诉被告所说的,是邱某与本诉被告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那么,本诉被告在收到车辆修理费的时候,出具收条的对象就应当车主邱某,换句话说,按本诉被告的说法,本案的 35000 元是本诉原告支付给邱某车辆损失的赔偿费用,而后由邱某与本诉被告签订承揽合同,但本案的事实却并非如此,本诉被告...